12年我小孩出生时在医院开出生证明时取名《上官**》,因为之前我们村很多小孩都是这样取名的,也上了户口《我们祖辈之前就姓上官,在七十年代末才被省略姓官的》,。可当我去上户口时,派出所民警不让上户口,说要把出生证明上的名字改成《官**》才可以上户口,但以后可以改。
13年去改时,又说不能改了。
就此问题我咨询了律师,律师回复: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可以看出,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
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公民只能决定自己的姓名,而无权干涉和决定他人的姓名。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您做为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在申报户口时可以代替新生儿行使姓名决定权。待孩子成年后,如果对自己的名字不满意,可以到户籍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最终决定自己姓名的人,还是您的孩子自己,只是您现在可以代替孩子行使这项权力。
2、关于公安局的人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的姓名必须随父姓或母姓。我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请注意,该法条中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凡是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法条中出现“可以”这样的规定时,行为主体“可为”,也可“不为”,“为”与“不为”是其权利,可以选择。
换言之,对该法条可以这样理解: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不随父姓,可以随母性,也可以不随母姓。
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并没有禁止子女用其他姓氏取名。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对于行使行政、司法等公权力时,应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即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可以任意行使公权力;而对于行使民事权力(即私权利)时,遵循的是“法不禁止便可为”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公民可以任意行使权力。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公安机关给您的答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了解像此问题福州,厦门等地是可以的
网上编号LY14101400033 官**诉求件答复如下: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一百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五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其中(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父母或岳父母之间有姓上官,那么你的孩子可以申请姓上官。否则你的孩子只能随你姓官或者随孩子母亲姓氏申报户口登记。(上杭县公安局于 2014-10-22 09: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