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小区西门往西100米的的路段,该处每天有7-8家流动摊贩在此占道经营,时间:16:00-18:00,此情况已有1个月,影响通行,要求处理。
你于11月20日向台州12345电话反映,要求解决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小区西门往西100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投诉事项,本单位于11月21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你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到达新安小区西门处,发现该处确实有流动摊在此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当场暂扣违法经营工具若干,责令流动摊贩不许擅自占道经营,并对摊贩进行了警告批评教育。今后我们会加强长效管理,加强巡查管理力度,定时或不定时对此类地点进行集中整治和打击,若发现擅自占道经营的流动摊,我们将对其进行依法处置。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经办单位:路桥中队 颜欧欧82595796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11月24日
路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 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