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书绍兴市公安局败诉,败诉后绍兴市公安局放弃上诉。
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绍兴市公安局败诉,败诉后绍兴市公安局放弃上诉。
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绍兴市公安局败诉,败诉后绍兴市公安局上诉。
前两次绍兴市公安局败诉并放弃上诉,判决生效。时隔一年本人竟然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附图)
曾经本人去绍兴市高新公安分局稽山派出所报警,稽山派出所不予受理,本人以被申请人为绍兴市高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你绍兴市公安局受理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如图)后本人去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塔山派出所报警,塔山派出所不予受理,本人以被申请人为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这次你绍兴市公安局不干了,说塔山派出所的不予受理要去越城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图)2个基层派出所做出一样的不予受理决定凭什么一个你受理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个你不受理?是你绍兴市公安局在给我们老百姓做错误的指引。
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您绍兴市公安局做为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及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塔山派出所的上级机关,明知道下级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行为是违法的,您这个上级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去监督纠正下级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更是在2次判决败诉后第三次的庭审中训斥原告我是浪费司法资源。事情没解决打官司是浪费司法资源,那您判决败诉放弃上诉并且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现在时隔一年又提要求最审这个又是什么行为???
说明一个问题:法律是公正的,权力是偏斜滴!
看来有要打官司了,看到过你多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我真的很支持的。
你不要代表我,我也是百姓
公安可能程序违法了,群主实体有没有违法?
公安有枉法你有木有
支持LZ
想打听一下,上半年,城西小师爷的官司后来怎么判的?
身份证上写的是居民而不是百姓,而且百姓中也没见到姓“西”的。所以LZ没有代表你。
再审,即,翻案,按老师的说法,古时民间要滚铁板
托神人和E网网友的大力争论,今年法规2次都轻松而过,
城西小师爷陈同学,出来走二步,发表下感想
凭心而论,一线的交警确实是辛苦的,当然领导和坐办公室的除外。派出所和交警现在都有辅警、协警,随着社会的发展,我觉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协警的工作应该值得肯定,公安局在招聘协警是,是否有说明协警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索要承担的责任?估计没有,因此协警执法我认为不能支持。(纠结:或许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不合法)。
估计,一,市局具有新的证据:按照其他省市惯例、按照协警执法(辅助执法)的论理,来说明,协警是公安的一份子,他们手拿吹筒抓酒驾、他们竭尽全力扣逆行,他们火眼金睛安全带,,,,,,可是面对公交车、拆位车,且是那么地力不从心。由此,他们的工作,决定了不朽的功勋。
二,如果由此文字方面的文章,那么我们也无能为力,楼主,你的事假、精力,我们无法邦到你,由此特发一帖,以资鼓励。
官司难打
细看了一上,就是派出所的,市局不受理(按他们说法,应该分局受理); 分局的,市局受理的
似乎没有错啊,向上一 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10楼照片右边的卡西欧计算器牛比
以前人家陪你玩,原市局局长也上上电视秀一吧,这次人家不玩了
有点好奇,怎么会省厅够得上了呢
按老师讲的,只有市局做出行政行为,向省厅申请复议,并且省厅改变了市局原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向省厅(即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告省厅,也即有了省厅的原绍兴的某局长和大仙对薄公堂的照片流传于网络,各秀一把,希望各有所取,各有所获哦
有网友能告知一二吗?解一下惑
佩服楼主!
仔细看了以后,感觉不寒而栗,非常可怕。
为人民服务,不是一句空话。一切的社会生活必须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大家不要误解,我认为为人民服务,是法治的精锐,警察是政府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更需要体现正义。
解释:楼主在发生协警拖车(解释协警执法不合法),那么协警通知交警一起执法,楼主的官司将改写,问题是没有,因此发生至此,遗恨。
既然发生,那么像这种(案件),其实派出所完全可以和交警部门联系,进行三方沟通,(告知,协警执法有在具体交警指导下进行,对于程序上某种缺失,希望姚先生谅解),楼主的官司将改写,问题是没有,因此发生至此,遗恨。
我感觉很奇怪,为什么派出所为认为这个事情不是派出所的事情而是交警部门的事情?因此而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同时我感觉很奇怪,姚先生为什么要求复议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派出所的另一政府机关:比如派出所所在街道。虽然结果会是一样。
隐约见若干狗犬为争肉骨头急步赶来……
呵呵,其实俺只关心房价、物价、油价、退休延迟、雾霾……
行政诉讼法改了。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支持楼主,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12:50分,网名“蓝月伊人-农民”在绍兴E网论坛发表标题为“致交警支队的两封信,表扬城区大队王警官,谴责支队施警官”的帖子,7月31日,网名“一时兴起”跟贴,在跟贴中有“有本事你去告派出所办案效力低,要不然就闭上你的狗嘴”、“人在做,天在看,祝楼主以后生了儿子没有屁眼”等内容。8月1日,原告姚正峰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查处。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于同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同日向被告绍兴市公安局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同月4日作出绍市公复不受字(2014)第0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执法主体是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即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时明确被申请人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被告在不予受理决定确定的被申请人为塔山派出所,属认定错误,遂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绍越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绍市公复不受字(2014)第0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绍公复驳字(2014)第2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告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二十条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通过网络信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认为原告的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予调查处理错误,属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被告绍兴市公安局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不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原告姚正峰的行政复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绍兴市公安局作出的绍公复驳字(2014)第2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责令被告绍兴市公安局对原告姚正峰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j/zjssxszjrmfy/sxsycqrmfy/xz/201509/t20150910_10833992.htm
我们的社会就是缺少像楼主这样认真的人,不然权力部门还会这样为所欲为吗?
支持楼主。
支持楼主的较真态度,社会上像你这样的人太少了。
果然,蓝月后面又见到你这条狗急急奔来!
现在的局长是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家当然不干了。蓝月既然讲依法办理,那就不要到网上来叽哇了,一切走法律程序。
正是有姚同志这样顶真的人在,某些行政机关才会有所收敛,顶蓝月。
怎么感觉楼主是在滥用权利,浪费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