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定做了工却收不到钱?


三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如何判定做了工却收不到钱?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叫李银先,2013年3月3日与蔡丛林(工程发布方)就巴中市食品公司肉联厂冷冻库附件的土石方工程达成协议,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土石方和页岩(包括钢筋混泥土)综合价格为32元/立方米。并没有包含实际施工中出现的铁坚石计算方式。所以第七条又明确规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后来实际施工中出现铁坚石。
经双方协商按照市场行情取费,破碎机每8小时为一个工时,每个工时按1800元计算,油耗金额为甲方(蔡丛林)承担,工程量由甲方(蔡丛林)派驻工地的施工员签字确认。工程完工,甲方(蔡丛林)以没有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破碎机费用320614元。
2016年6月16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原告李银先不能举证证明破碎机碎页坚石是双方约定的新增工程应另计价,对此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此我问尊敬的审判长三个问题:
判决书认定双方合同有效那么甲方派驻工地的施工员察娃子签字的页坚石工程量为什么不能生效?
判决书采用2015年8月1日被告蔡丛林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吴俊松与原告李银先认可部分结算清单(1318800.00元)作为判决依据,那么同样是被告蔡丛林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吴俊松2014年5月19日计算的1639414.00元为何只字未提,不予采纳?320614元不是小数,是根据甲方(蔡丛林)派驻工地的施工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的,分为时间及油耗二部分,难道事实还不够清楚吗?
作为一个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该公平公正依法审判,你却在判决中断章取义,偏向执法,公正吗?请问:同样是甲方现场负责人出具的结算单据,为何不采用先出具的1639414.00元全部工程量计算方式?而采用后面双方认可的部分工程量 (1318800.00元)为最终依据?原告提供的详细笔记本上有甲方工地人员签字确认使用破碎机工时和油耗。这些证据仅仅由被告一句话(被告认为签字人员仅为一般工地人员,无权也未委派拍门代表自己做任何决定)就全部否定?
在整个过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了铁坚石。双方约定用破碎机按照工作日打工方式另行计算,又有对方签字认可详细工单,并非我故意
捏造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仅仅由被告不认可就判决几十万的工资款无效,这就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吗?对此(这一件拖了8个月才下的判决书)我表示怀疑,坚决上述上访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李银先 13980290829

有关系,这又是关系户

关系户,关系户

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关注

这一看就是有关系的,一定请相关领导好好重视,重新申理。

这就是巴中的关系户,法院有亲戚,老百姓斗不过,请领导们重视。

这一看就是关系户,专门欺压老百姓的,相关部门领导一定要关注,从新受理才是哦!

老百姓的血汗钱啊,这公理何在?

不公平啊,绝对有猫腻

有问题,不公平啊,

应该好好调查调查,还天下一个公道。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

我们老百姓办事难!难!没有关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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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系真是好啊:shutup:

各位看官,本案其实涉及相当专业的工程类和和同类问题,大家围观就行了,不要乱下结论。就发帖人所发内容来看,确实合同没包含特坚石(不是所谓铁坚石),但是施工所挖的是否是特坚石需要专业实验室根据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来判定;如果有特坚石就该按照签证计算,如果没有特坚石我个人认为上述签证就值得研究了。纯属一家之言,讨论而已,勿喷

明摆起的,有对方人员的确认签字,很好调查。建议帖子主人找个有关系的律师。

李银先:
您与蔡丛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您于2016年6月30日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心情愉悦!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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