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特制定《全市“五车”违法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五车”违法行为进行专门处理。
《意见》规定,对电瓶四轮车在城市道路上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政府要求电瓶车不得从事非法营运,自然有其目的。但也不是一概论之,其要求是,必须取得小客车驾驶证才能驾驶,必须是符合规定要求,不属于超标的电瓶车才能上路。
真的假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