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这边主要的还是想询问您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这些程序是不是应该有正式文件告知当事人的,根据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里面当事人没有收到正式文件通知,在相关部门来临处罚时,当事人要求自行拆除,相关部门不同意。在拆除过程中保全公民财产是其义务,但是拆除后,公民的财产已经变费了,不能再利用了。 我这边只想知道是不是强拆程序有违法,有违法程序,公民怎么样保障公民的权益。希望尽快回复 谢谢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执法文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诉讼权。
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莆田市城管执法局于 2015-6-16 10: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