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来电,原工单号:HZDH20171014220003。10月14日晚10点,我在开发区青铜路43号的嘉业茶馆消费,但是该茶馆不给我开发票,请相关单位处理,尽快让其给我开具发票。新情况:11月4日我去该茶馆领发票,但是店家还是不给我,请相关单位再次处理。
经核实,原开票信息如下:个人姓名何川,金额212元。由税务经办人转交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已于10月17日开具普通发票,投诉人答应自行上门取票。本次再来电经核实,主要为投诉人11月4日上门取票,前台告知没有该发票,事后了解发票17日开具后放在老板处,前台对情况不了解,纯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已联系双方发票放前台,投诉人上门自取。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