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入人群,如何避税?

最近小编接到一个高管的求救电话,说税务局让他补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
原来这位高管除了在a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在另一家公司b也担任兼职的咨询顾问,b公司每个月发放顾问费并按月申报税金。而且这么操作已经有好几年了。
但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各地普遍应用,其中税务端两处以上收入模块,在技术层面上加强了对个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因此当有两个不同的企业在各自企业端输入同一员工的身份证号码时,就会同时在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端反映该员工收入和扣税信息。
那为什么这位高管会被通知呢?
我们看一下他的实际情况:在a公司每月取得工资20000元,此笔收入已经扣除了五险一金。在b公司取得工资10000元。
管理系统显示:
高管在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0000-3500)×25%-1005=3120元
在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745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所述第一项是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是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合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第三十八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所以正确操作应该是:
高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3500)×25%-1005=5620元
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5620-3120-555=1945元
也就是说,这个高管每年要补缴个税23340元。
辛辛苦苦兼职赚来的钱,看来要转交给国税妈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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