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品至尊3号楼的302房,住房改商业用房很严重,造成了电梯,噪音,消防等安全隐患,请相关部门重视处理。
2.近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龙岩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内利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起草文件,具体什么时候可以正式出台,会有什么效果和力度呢?
1.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第六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议该信访事项转工商部门查处。
2.关于文件的出台,建议咨询市政府。
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8月19日(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 2014-8-19 09:12回复)
1.该信访事项建议转工商部门查处。
2.关于文件的出台,建议咨询市政府。(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4-8-19 15:58回复)
龙岩市信访局:
收到贵局转来反映“住房改商业用房的问题”的诉求件,现答复如下:
1.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十八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第二大点“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第(三)点规定: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大点“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第七点规定:加强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2014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闽政〔2014〕25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综上所述,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议向有权管辖部门反映。
2.关于规范龙岩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内利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出台,建议诉求者向市政府咨询。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29日
(龙岩市工商局于 2014-8-29 11:3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