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

我于2016年9月1日进入开发区一公司上班,并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离职,之前有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提出离职前未签定劳动合同,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试用期期间离职,提前7天即可,但是我的主管以劳动法规定离职须提前1个月为由拒绝批准离职,而且要求我等公司招到新员工并教到会才可以离开,请问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内辞职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权?维权需提供什么证据?
署名为“小珍”的诉求者: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试用期内辞职的问题答复如下:据你反映“你于2016年9月1日进入开发区一公司上班,并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离职,之前有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提出离职前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呈交书面辞职通知书就可以依法辞职,如用人单位有不准你离职等其它不符合法规要求的,经双方协商无效后,可向当地劳动仲单位申请仲裁解决。
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2016年10月25日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于 2016-10-25 09: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