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安监管罚〔2015〕17号 2016-01-07 10:48:00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安监管罚〔2015〕17号被处罚人:姜某 性别: 男 年龄:51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家庭住址:浙江省永康市所在单位: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务:略联系电话:略邮编:324300违法事实及证据:2015年5月14日8时20分许,浙江嘉禾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生产部成品成型工段1号钢管定尺切断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员工邵某死亡。据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姜卫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号机的正常工作原理是:在防护罩开关处于“关”的状态下,断电后会自动打开;送电后,经33.8秒会自动合上。但班组长唐某、总调度邱某、邵某等员工直到事故发生后经现场试验才知道。由此可见,嘉禾公司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使员工熟悉、掌握其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无记录等,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二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日常安全检查无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无记录;车间安全管理粗糙,1号机的特殊运行状态其实已经成为一个危险因素和隐患点,但却长期存在,尤其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但没有引起公司各级的重视,听任员工危险操作、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市政府批复的《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批表》。2.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衢)安监管勘[2015]5号。3.嘉禾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蚊香盘管机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格书等台帐资料。4.1号铜管定尺寸切断机组运行状态鉴定。5.邵某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死亡医学证明、抢救记录和赔偿协议。6.唐某、张某、邱某、邵某、周某、姜某、姜卫亮等七人询问笔录。7.姜某2014年年收入证明。姜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本局向姜某送达了《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安监管罚告[2015]1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姜卫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关于“(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姜卫亮2014年年收入为拾万零玖仟陆佰肆拾陆元贰角(¥109646.20),决定对姜卫亮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玖拾叁元捌角陆分(¥32893.86)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 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2日划重点:上文:姜卫亮2014年年收入为拾万零玖仟陆佰肆拾陆元贰角(¥109646.20)。这可是拥有多家公司,多处房产,开着劳斯莱斯、宾利、奔驰等豪车的大老板啊,这里边有大问题啊!
您于2017年09月20日反映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安监管罚〔2015〕17号存在异议:对被处罚人姜卫亮年收入拾万零玖仟陆佰肆拾陆元贰角(¥109646.20)认为年收入过少,对姜卫亮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玖拾叁元捌角陆分(¥32893.86)的罚款认为罚款太少。我们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经调查,现作出如下答复:据查, 2015年5月14日,该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姜卫亮作为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条关于“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的规定,经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工具有限公司和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姜卫亮2014年年收入为拾万零玖仟陆佰肆拾陆元贰角(¥109646.20)。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关于“(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姜卫亮处以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玖拾叁元捌角陆分(¥32893.86)的罚款。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衢州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