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长虹村田丰村杨家村8号王江泾政府对下辖所谓规划区内实行拆违攻坚运动,对我户下发《限期拆违通知书》,经过交涉咨询王江泾政府回复如下“你好,经调查核实,一、此次王江泾镇政府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为《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二、违法建筑主体及面积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你户违章面积为181平方米,涉及一间彩钢房,两间辅助用房。”根据我对《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七条的理解1998年之前农村建成的建筑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我户属于农村并且其中南部一间辅助用房恰在1998年之前建成。如果我对《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解读没有问题,那希望贵部门督促王江泾政府不要以运动和政策代替依法治国,不要罔顾事实违规执法。{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应认定为村镇违法建筑: (一)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在依法划定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村镇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在依法划定的村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 村镇违法建筑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并根据村镇规划编制、许可、监管等因素依法综合认定。}
你好,经调查核实,当时发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时,除主体房外的违法建筑一律发了通知书。你认为你户属于农村,其中南部一间辅助用房在1998年之前建成,根据《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1998年之前农村建成的建筑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应当认定为村镇违法建筑: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在依法划定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村镇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此规定只阐述了1998年1月1日之后如何认定村镇违法建筑,并不代表1998年1月1日前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造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你户南部一间辅助用房虽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建造,但未取相关证照,仍属于违法建筑。
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民政府 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