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同志,应该要学习《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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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回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9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第1款,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收缴非法装置,无法当场拆除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留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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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中说明了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中说明了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才可以实施行政处为;
问题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9项 这里没有说到需要拆除,那里只说明不能安装动力装置,也没有说需要处罚。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第1款 那里说要拆除。那显然违反〈行政强制法〉。当遇到执法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当场拒绝公安机关拆除?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条第1款规定 。这个也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那当事人是否可以拒绝公安机关扣留车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28条规定 这里可以说明非机动车没有发票可以扣车的依据吗?还有,它也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也应当不能作为扣车依据。那么当事人可以拒绝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9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3-05-11 22: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