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是椒江区洪家街道陶家洋村的村民,我们村正在拆迁中,村长和村里领导说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无法享受房屋补偿和其他补偿,他们说是按法律法规办事,我想请问一下是不是有有这样的法律法规,要是投诉的话应该找那个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房屋拆迁补偿、土地款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款项 ,具体分配方式由村里经村民代表大会自行制定。
椒江区卫生局 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