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申请二胎

你好!我老公是永安人。我是新罗区红坊人。老公家两兄弟。我家是儿女结扎户。于2007年结婚后生育一男孩。于今年公证男方落户到女方家。
我看了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不知道我们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可否申请再生一胎?望尽快回复。为盼!谢谢!
你好: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闽人口发〔2011〕119号)第一条 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除外:(一)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的;(二)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三)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的;(四)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第二条 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父母子女间投靠,是指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互相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点,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除符合《条例》的规定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十)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你夫妇若符合以上政策,就可以批准再生育。
不明事宜可来电垂询:新罗区计生局政法股3296833,阳光计生服务热线12356。
(新罗区卫计局于 2014-4-14 10: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