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9年按规定购得原省经贸厅(工业厅)所属资产海府路55号省事务管理局宿舍东丁栋506号房。由于该楼住户不是同一单位(多为省政府各厅局人员),一直没人牵头统一办理房产证,加上本人单位(原省经贸厅)因机构改革于2003年被撤销,人员分流到九个部门,因此,所购房产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如何办理,请予复示!
经了解,当事人李伯川所购房屋时省经贸厅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应按房改房政策处理,要有省房改办的出售公有住房批复才能办理房产证。建议当事人与省房改办联系。已电话告知当事人。 2012-07-25 21: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