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砖会议期间禁止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关于金砖会议期间禁止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金砖会议期间“低慢小”飞行物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9月3日零时至5日24时期间,禁止一切体育、娱乐、广告等“低慢小”飞行物飞行活动。
  特此通告。
潮州市公安局
2017年8月10日

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粤公通字【2017】118号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每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
  (二)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队及其设施;
  (三)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集区、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规定需提前申报批准的,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作业。
  四、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区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
2017年7月30日
来源:平安潮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