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职能移交贵局,有部分问题困惑:
问题:1.鲜猪肉是否食用农产品?
2.销售未经检疫的鲜猪肉是按《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7项由贵局查处还是按《动物防疫法》第76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3.销售未经检验的鲜猪肉是否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贵局查处?
4.检疫在前检验在后,未检疫一定未检验,所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由贵局查处?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关于您咨询的问题,依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食用农(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我局负责制定全市食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所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是由我局查处。
[本帖最后由 fsspypmyn 于 2014-05-22 09:19:48 编辑]
2014-05-15 11: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