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维权路

以权凌弱
佛山市检察院领导:你好
法律运用错误引发的矛盾,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村委会、股份社(以下简称村委会或股份社)没有履行1996年跟林振康签定的协议书,导致林振康也没有履行1999年跟股份社签定的合同,2005年村委会、股份社反而恶人先告状,法院没有调解,作出错误判决引发下面的矛盾。案号【(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3915号】
黄顺仔庄头村委会主任在任五年(2006年5月——2011年4月)滥用职权、以权凌弱、假公制私七次侵害林振康夫妇的合法权益、合法权利、合法财产。
一、2006年12月31法院强制执行,欠三万八千多元,查封了十几万的农作物(年桔),在权力欺压下我只好在2007年1月4日我付了三万八千多元去法院,但法院开的收据却是三万七千多元【(2006)顺法执字第04958号】。
庄头村欠租户有几十户,被起诉的也有七户,判决后林振康也交过二千元,其他人没有交过,被起诉的人当中我是欠租最小的,这样的做法公平公正吗?黄顺仔不是股东也不是股份社的理事,他有权这样做吗?
二、2005年、2006年全村人都没有交租,唯独林振康按时交租反而被起诉。黄顺仔一声不响就向法院起诉还申请查封,2007年1月23日法院连裁定书都没有就查封我500盆年桔,查封错误法院还叫股份社撤诉,还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作出虚假裁定,我得不到任何赔偿,法院只凭股份社一面之词就作出裁定,法院可以随意查封,随意解封吗?【(2007)顺法民一初字00536号】。
三、2007年黄顺仔与绀现村村民张浩标恶意串通侵害林振康的承包权,我走访了三级相关部门,他们都支持我的请求但黄顺仔就是不听。2008年2月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的侵害事实却被三级法院认为合同到期并没不当。【案号(2008)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1、2009年庄头村的土地调整方案中有原合同(即1999年的合同)人为第一优先人可以向没有分包地的股东要份数来认耕原投包地。2、合同到期为什么租金还按1999年的合同标准来收取。3、张浩标与股份社那份私签协议也表明了土地顺延,张浩标那有权利顺延林振康的土地。4、2010年3月24日的告知书也明确表明土地三次延期。
四、2008年11月底,二审判决一出黄顺仔逼不及代以快递通知私自加收林振康2008年的租金(从3720元加到7500元)。
五2009年庄头村委会股份社剥夺了林振康以原合同人为第一优先人的权利,当时我写了申请给股份社同时也写了请求给镇农村工作办为我解决这个问题,要求给我一条生路,结果又是黄顺仔不同意。
六、2010年庄头村股份社土地招标,我以父亲名义投标,以最高价投得三块地(含原耕地),却被股份社草率认为此标无效。根据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定立一份游戏规则,投标方没有违反其投标细则视为有效。
七、2010年3月19日庄头村委会非法强行搬走我高松3亩地的桔树,搬到正在施工的平丹路底。才导致4月27号的事情发生。(2010)顺刑初字第01700号的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官存在袒护村官的行为。
一、根据两个证人口供及原告人、被告人的口供都是说被告人把刀仍进车里,那么伤口只能有一刀,而派出所提交证据(照片17),黄顺仔的伤口至少要三刀,有一点像党旗的标记。从案发地到派出所不超过两公里,有两间医院,一间卫生所,被害人为什么不去包扎伤口,又没有报警,事发后被害人回村委会转了一圈,又去农商行取款,为什么他不及时报警?取款后直接去佛山市市一医院,谁看见过被害人的伤口,谁能证明他被害人的伤口是被告人的刀扔进去伤了被害人,两个证人跟他被害人又有利益关系。没有手术前后记录。所有人的口供都说黄顺仔一直在驾驶座,就只有他一个人说自己在后座?
二、根据派出所佛公(顺)勘【2010】358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内没有任何血迹,做成十级残疾伤口不会没有血流下来。
三、刑庭开庭后,被害人信访提交了八份报警回执,称有六次是被告人打他, 一个高大的男人可以给一个弱小的女人打六次吗,自己没事吗?这分明在诬陷被告人。
四、开庭时法官阻止申诉人本人辩护,辩护人龚海珠连开口辩护的机会都没有,申诉人要求与证人对质,法官听而不理。什么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难道法院还想制造矛盾吗?
请求佛山市检察院领导主持公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重审(2008)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12号案件,返还我的承包权,还我生存空间。
申诉人:龚润银
2011年12月28日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交办案部门办理中。
2011-12-28 07: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