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则报道《饿了么独家代理商痛诉:百万血本无归 拿我们当炮灰》,说的是饿了么与代理商之间的中央与诸侯之争。
饿了么是国内领先的外卖配送企业。10月上旬,饿了么开始在布局市场等方面展开新的动作。饿了么总部宣布,将部分地级市由城市独家代理商模式转为饿了么总部直营,并通过各地区渠道经理以电话的形式通知部分独家代理商。
消息一出,饿了么部分独家代理商仿佛嗅到了危险的气息,一场因总部直营引发的饿了么代理商维权大戏就此拉开了帷幕。
从商业角度,代理商和总部的利益分配一直斗争的永恒主题。
然而作为律师,自然不会去过多考虑市场分配或者卸磨杀驴之类的主题。
但笔者注意到,在新闻中,企业试图以kpi未达标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kpi指标作为解除合同或者单方面变更独家代理权的依据应当有严格的限制。
首先,过高的kpi违反合同法公平原则:饿了么总部和代理商之间签署了《城市代理协议》。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双方的关系是平级的合作关系。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外,双方之间的合作需要尊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因此,如确实存在代理商说述订立过高kpi,以至于代理商无法完成。那么总部解除合同,代理商也可以尝试向总部主张违背公平原则。
其次,kpi作为双方解除合同的依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双方的合作是基于签署的合同关系。因此,各自的权利义务应当提前约定。kpi本身无法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随意的kpi指标有涉嫌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嫌疑,因此总部以自身随意设定的kpi为由没收代理商保证金,或者解除双方签署的协议的。法院可能会判处解除依据不足。最终导致总部违约。
三家外卖变两家
最后,含有kpi的合同可以视为附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时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若总部制定的kpi指标客观上无法达成,又或者,kpi指标的增长数据设定没有合理的依据。例如一个月80万营收指标,下个月180万指标。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关于指标增长的约定,指标增长设计不透明的话,法院容易认定该指标的设定没有合理依据,是不当地阻止目标实现。从而认定总部构成违约。
总之,无论公司与代理商客观上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或者变更双方之间的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若以本纠纷看,总部的处理措施明显有违反法律的风险。如果总部以代理商kpi未达标为理由单方面变更代理商的独家代理权限,总部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否则,因违约给代理商造成的损失,代理商可以起诉向总部索要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转让费以及前期已经投入的数百万元运营成本。
在笔者认为,kpi指标是一种关键行为指标,目的是为了优化员工或者被管理方的行为的一种管理举措,其与向投资方展示经济结果的指标有所不同。
因此,不应当单方面以财务营收作为衡量标准,还应当考虑客户满意度、送货到达率之类与顾客服务满意度匹配高的行为指标。否则,赤裸裸的财务数据给自己的诸侯和员工带来的,将是痛苦和煎熬。关注客户的福祉、关注公司员工的幸福感,处理好与自身代理商的关系,我想这是任何一家伟大企业需要关注的内容。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渊跃
2017年11月7日于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