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保

本人于2009年进入湖北咸工工程机械公司,法人代表为郑家望,2012年以前才购买社保,2009至2012年期间未买社保。因公司长期超时加班,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公司要求我上30天连续超时加班连班,总工时达35天以上,至使我极度疲劳,发生工伤。经劳动部门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公司为节约成本,买社保时未按工人实际工资买社保,导致社保赔偿伤残补助金减少,我要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公司寻找各种借口,拒绝补偿。上班后,公司不经本人同意,任意调岗。并且拒绝提供有效劳动防护用品,至使我吸入大量铸铁粉尘,生病住院。出院后,我向公司以此理由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拒绝签字。我因家庭贫困,特寻求帮助!
刘建文同志:您好!您于2017年9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湖北咸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损失、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事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9月11日依法受理立案,该案已进入依法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需要辞职,应提前三十日向单位递交书面辞呈,三十日后不论单位是否签字,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如果您认为有其他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增加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劳动仲裁部门将依法一并审理裁决。 2017年9月14日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 2017-09-15 10: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