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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城市房价高、人工成本也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开始将目光瞄准了近郊区县或者二三线城市。但企业搬迁对很多员工来说却是头疼的事,想和企业共同发展,但也不想因为工作影响家庭。于是,一些员工最终选择留守家庭,放弃工作。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处理起来并不容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解决。 如因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进行补偿。 如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并未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1】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获补偿金 广州某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生产经营场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后因经营原因,公司将整厂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公司向员工发放《员工跟去新厂(钟落潭)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将于2014年7月15日搬迁至白云区钟落潭镇,甚盼望各位同事一起搬往新厂工作。如有不愿意的,请在‘不愿意’一栏前打勾并签名,作为给公司30天通知辞工期……”同日,孙某签名确认不愿意搬去位于钟落潭镇的新厂。2014年7月15日,公司通知孙某当日为其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孙某申请仲裁及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的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案例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案例2】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未获补偿金 某公司原位于某市a镇,杨某在该公司担任安装工。2010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在本市。今年初,因经营原因,该公司搬迁至该市b镇,两镇相邻,新旧厂址距离约3公里。杨某遂以厂址变更为由,自搬迁后未再回单位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本市。该公司虽将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3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同一市内,属于杨某每日可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杨某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该公司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其迁址行为不构成违约,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案例来源: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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