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浙BH1382A重型半挂车于2017年4月12日10点零8分,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华发东路嵊州盛泰色织公司门口临时停车,司机进厂办理手续时,据说是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人员开据了《道路交通违法告知书》,当时门卫已向开单人员说明司机正在厂里办手续马上会出来,开单人员扔下《道路交通违法告知书》就走了,我随后拿了《道路交通违法告知书》去找了嵊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群众接待的领导,领导说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我问规定的停车位置在哪里,难道 让我们把货车开到市区有停车位的地方去吗?领导说“小车车位不让停大货车”。我问领导不让停车为什么不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牌”,领导回答此路段不用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牌”,这里属于经济开发区工厂密集大型货车临时停车再所难免,交警部门没有起到告之义务,也没有专门的大货车停车车位,这样罚款让人难以接受,还请领导核实,谢谢! 我后面专门看了嵊州的路段,包括新建设的路段,禁止停车的路段都有禁止停车志牌,交警队说的现在不用设置标志牌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你反映问题经核查,2017年4月12日10时06分,浙BH1382大型货车,因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该路段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善。我局交警大队已与你进行电话联系,并就你反映的该处没有停车泊位为什么不能停车等情况进行解释,已告知你违法事实清楚等情况,对你的违法处罚你表示不服。
嵊州市公安局 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