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省九江市纪委日前通报,九江市都昌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彭新球将一辆帕萨特轿车和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车公车私用,在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50起,罚款合计5050元,扣分共计177分。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扣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九江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违法罚款5050元并上交财政,同时将彭新球交通违法线索移交九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超标配车、公车私用、交通违法、私费公报、违法消分……在反腐败、反“四风”处于高压态势的背景下,彭新球如此置若罔闻、顶风而动,真是胆大包天!党纪政纪在他眼里算什么?法律法规在他眼里又算什么?可是,丑事败露后,彭新球受到的处分仅仅是党内警告,与其行为的恶劣性相比,这样的处罚恐怕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
仅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彭新球,还会端坐在副县长、公安局长的位置上,还要在各种会议的主席台上正襟危坐,向官员宣讲廉政建设,向民众宣讲法治建设——这是何等讽刺!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公然顶风违纪、践踏法律的人,还有资格继续做官吗?人民需要这样的“公仆”吗?
单论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就已不只是违纪问题。依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彭新球本该自己掏钱支付5050元罚款,却动用公款为其违法行为埋单,显然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占,这种行为与将公款装进个人腰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甚至没有形式上的差异,理当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彭新球视法律如无物,当地纪委不能将法律抛诸脑后。彭新球“私费公报”涉嫌犯罪,应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就像人们常说的,党纪政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处罚。
公车私用几成顽疾,彭新球则把公车私用演绎到了极致。从中可以看到公车私用到了何种疯狂的程度,也可以看到纳税人的血汗钱怎样被糟践。杜绝公车私用,从长远看要靠公车改革,从目前看则靠严防严惩,唯有严厉惩处公车私用行为,才能让公车真正姓“公”。没有严惩,无论多么完备的管理措施也会沦为“花架子”,无论怎样的公车改革也无法遏制“车轮上的腐败”。
来源:嘉兴日报
这个局长笨死了
上面有人,警告一下等于没处罚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