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失业证和经济补偿

你好!
我是外来农村合同工,之前一直在佛山市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从建店开业至今工作时间有2年8个月了。但一个星期前,公司老板突然宣布不做了,之后的两天里,公司将在修的汽车转到了其它服务店,在售的新车也转让给了其它4S店,公司内的的贵重物品也人作了清点等处理。老板召集我们时只是说公司重新装修做另外一个品牌,想留下来的要重新填入职申请,5月份下半月就不用上班了,但5月份的工资会按整个月来发,并会连同4月份的工资一并在月底发 之类的话,完全没有提及经济补偿及公司的真正动向。后来了解到老板已经不是新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也不参与新公司的任何合作关系,新公司装修要在两三个月后才会开业,并且要重新面试入职。现在我们原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处于失业状态,并有两个月的工资未领,像这种情况,有没有经济补偿的?我们是否可以追讨到经济赔偿?我们大部分员工都签有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保的,如果能得到经济补偿,像我这样在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的能得到多少赔偿?还有,我们如何才到领到失业证?要怎么办理?要原公司开具失业证明吗?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2-05-22 00: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