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曾用名证明

我侄女是在2001年父母离异后随父迁出户籍并改随父姓,之前因为她父亲是上门女婿所以随母姓,今天去笏石派出所要求开具曾用名证明,可是派出所竟然说找不到档案开不了证明,为什么呀!明明有迁出户籍地,为什么査不到她1994年至2001年的户籍档案,明明有她这个人,为什么现在的感觉是这7年里没有她了?那怎么办啊?难道真只能去做亲子鉴定?那我们户籍管理不是型同虚设了?非常不明白,为什么啊!怎么没有档案了?
林女士:
您好!您的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笏石派出所民警查询户籍档案及福建省人口信息系统,未找到当事人有变动姓名的记录,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八章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故笏石派出所未能予以开具曾用名证明。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秀屿区公安分局于 2015-9-10 12: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