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咨询2

上接诉求编号为 LY16032900032
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2001)101号文件第十二规定:“1995年底以前,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其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可按地方政府原有的规定计算。”
省级主管部门认可地方政府“原有规定”, 漳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何不能执行?
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若是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与上级政策有抵触,或是存在制度缺陷。负有解析权的漳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漳政(1993)综233号第十九条规定),有责任提请漳平市政府加以修订完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地方规定与上级政策无缝衔接,保障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统筹前补缴工龄养老保险金”,在1993年就属历史遗留问题。若是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与上级政策有抵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传达、贯彻上级新政策、新规定。特别是执行漳政(1993)综233号第九条第1款的相关群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上级新政策、新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告知用人单位及重大利害关系人,便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漳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传达、贯彻劳动保障政策工作中,是否存在敷衍草率等过失?
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异于其它自愿性质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2月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20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加收滞纳金、罚款、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等职责。
1994年后,我供职单位按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缴交养老保险费(包含代扣代缴个人部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政策或法规赋予的职责。
针对“欠缴90个月养老保险费”一事,漳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未向本人或供职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提示文书。
22年后,才认定我“欠缴90个月养老保险费”,漳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存在执法不严等失职责任?
六、在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后,本应依法领取养老金等待遇,保障晚年基本生活。如今却被课补缴近6.2万元的高额养老保险费。这显然违背了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初衷。
所谓22年前欠缴“9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规定造成的,本人和供职单位均没有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错。
漳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法不依,疏于日常管理,服务观念淡薄。如果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与上级政策有抵触,确实需要“补缴”,应当第一及时通知本人或供职单位。
漳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退休时才武断采取“秋后算帐”,直接将“应补缴”养老保险费推高至近6.2万元。
由此,漳平市政府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是造成“欠缴9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原因;漳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收费、轻管理服务”,直接导致“应补缴”养老保险费推高至近6.2万元。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此“高额养老保险费”不宜由本人独自担当。
谨向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讨个说法。
林晓丽同志:
你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咨询2与该平台诉求编号LY16032900032的诉求内容相同,具体答复意见详见诉求编号LY16032900032的答复。(漳平市人社局于 2016-4-11 14: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