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单号:TZDH20170267445,路桥区路桥街道商海南街避风塘公园东侧人行道上,占道经营烧烤现象严重,产生噪声及油烟,时间: 21:30-03:00,已经有一段时间,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路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反馈:执法人员到达商海南街避风塘公园处,发现该处确实有流动摊在此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暂扣违法经营工具若干,并对流动摊贩主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流动摊贩主今后禁止擅自占道经营。今后我们会加强长效管理,加强巡查管理力度,定时或不定时对此类地点进行集中整治和打击,若发现擅自占道经营的流动摊,我们将对其进行依法处置。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现来电人表示占道情况一直未整改,要求处理。
你于10月16日向台州12345电话反映,要求解决路桥区路桥街道商海南街避风塘公园东侧人行道上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投诉事项,本单位于10月17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你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到达商海南街避风塘公园处,发现该处确实有流动摊在此占道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暂扣违法经营工具若干,并对流动摊贩主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流动摊贩主今后禁止擅自占道经营。近期我们已经对商海南街避风塘公园流动摊进行过夜巡打击,有一定效果但常有反复。今后我们会加强长效管理,加强巡查管理力度,定时或不定时对此类地点进行集中整治和打击,若发现擅自占道经营的流动摊,我们将对其进行依法处置。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经办单位:路桥中队 颜欧欧82595796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10月20日
路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 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