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女士来电反映:她于2013年年底时购买泰禾红树林3号楼304的房屋,当时购买房子签订协议时,泰禾红树林的置业顾问承诺前排店面的楼顶标高比她购买房屋楼板的标高底,不会有采光被挡问题,但她于2016年5月30日过去看到的却是,她主卧和客厅及阳台的光线都被前排的店铺挡住了,白天进去房屋里面也是黑摸摸的,没有光线,且当时还承诺说前排店面的楼顶是绿草坪,而现在却是排烟管、鼓风机、水塔等,一下子感觉到自己被欺骗,现要求退房,现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给予处理。
阮女士:
您关于投诉泰禾红树林房屋异样要求退房的诉求件(二次诉求件)我局分别于6月20日、6月22日收悉。
你投诉称于2013年年底购买泰禾红树林3号楼304的房屋,购买房屋签订协议时,置业顾问承诺前排店面的楼顶标高比你购买的房屋楼板的标高低,采光不会被挡,但你于2016年5月30日看房时发现主卧和客厅及阳台的光线都被前排的店铺挡住了,白天房屋里面也是黑摸摸的,没有光线。当时还承诺前排店面的楼顶是绿草坪,实际却是排烟管、鼓风机、水塔等,感觉自己被欺骗,现要求退房,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你称购房签订协议时置业顾问承诺的情况与现在实际情况不符,经我局消保股查实,你已于2016年6月6日向我局投诉,我局消保股工作人员联系了商家和你进行调解。因商家对你所称的其当时的承诺并不认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需要你提供商家有此承诺的证据,你又无法提供当时商家有此承诺的证据,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我局消保股工作人员已告知你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其他途径解决。
此外,属于房屋质量、房屋销售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你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若是房地产商的交房标准和你的购房协议不符,属于合同民事纠纷,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要投诉商品房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建议你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若要投诉商品房销售方面的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建议你向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特此回复!
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蕉城区工商局于 2016-6-30 09: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