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男方为秀屿区农村户口,女方为城厢区户口,在11年生了一胎女儿,14年生了一胎儿子,女儿已入城里户口,儿子也想入城里户口不知道这样的情况现在的政策有罚款吗?男方已结扎了。
你于2016年5月26日12345政务服务诉求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的通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反映男方为秀屿区农村户口,女方为城厢区居民户口,在2011年生育一胎女,2014年生育一胎男。属于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之前违法生育,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以省卫计委文件出台规定为准。(城厢区卫计局于 2016-5-30 15:16回复)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生育事实,我们无法判定您们在14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是否属于违法生育。
您是否给该孩子申报户口和被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直接关系。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基于您们是否存在违法生育事实而作出征收定的,而不是其它因素。
如果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我区目前对2016年1月以前生育一男后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生育行为,同时没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前,暂缓执行,待法律法规明确后执行。(秀屿区卫计局于 2016-5-31 10: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