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龙岩市物价局出解惑向林农乱收费政策

1、《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规定:伐区调查设计费、木材检验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属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要求公开《龙岩市林业木材检验服务成本审核报告》(龙价成[2014]审1号)。
3、闽价[2002]费108号是否废止?
4、漳平市林业局木材检验中心是事业单位(漳平市人事局批准),可否按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行政事业收费”?
5、如贵局对漳平市林业局木材检验中心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是否认可事业单位=林业中介服务机构?
您诉求的“请龙岩市物价局出解惑向林农乱收费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工作,由具有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2〕375号)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3〕75号)规定,伐区调查设计费、木材检验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属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须提供相应材料并以实名向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龙岩市林业木材检验服务成本审核报告》(龙价成[2014]审1号)。
    三、关于您诉求的第3点,我局已请示省物价局,待省物价局答复后,再与您联系。请您留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我们及时沟通。
    四、您诉求的第4、5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建议向龙岩市林业局咨询。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大力支持,如您对我局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依据的文件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到市物价局咨询。(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于 2014-8-28 17: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