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的案件主要有哪几宗?
由于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会完全相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是符合实际的。我局目前尚无针对此类问题而设的细化标准。谢谢!
2015-03-12 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