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名城北区中央城市广场开发商违规交房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兴安名城北区中央城市广场小区内部至今水电气“三通”仍未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电缆验收没通过,仍在整改,道路硬化、小区绿化工程仍未完成,楼房外墙仍在装修,根本达不到交房条件。开发商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没有取得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没有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程序、内容进行现场监督,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通知业主从2014年11月30日起交房。
请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介入,责令开发商遵守法律法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设计规划要求认真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房地产企业诚信由市住建局管理,建议转市住建局办理(城厢区住建局于 2014-11-26 15:39回复)
诉求编号PT14112500120 我局已收悉:
我局已联系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开发企业在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不许交房,业主也可拒绝交房,我局已根据闽建房【2013】2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资质年检列入黄色监管,并继续跟踪督促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约定履行。谢谢。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4-11-28 10: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