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可以强制执行公司股东财产吗?

最近遇到的案件是公司营业执照已经吊销,供货商向公司索赔诉讼已经结束,获得胜诉判决,但是执行的时候,公司已经无力偿还任何债务。我们和执行局法官沟通希望直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那么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否在执行的时候就直接追加公司股东?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院2016年8月颁布并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法院是支持的,但是同时又规定如果被追加的股东对执行法院追加有意见,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所以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作为抗辩,排除债权人的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和执行局法官的沟通中,发现执行局对于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也是颇为谨慎。最后我们同时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根据指导案例9——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该指导案例的案情是:
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与我们处理的案件类似)。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因此,根据该指导案例的精神,我们对该股东提起诉讼,在获得胜诉判决后,执行局的执行应该会顺利!
张云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