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关于罚没款处理的规定何时能落实?

去年8月份丽水市已经出台了《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其中对部分轻微违章行为规定可作罚款处理,一年内接受处罚还可以按标准的70%执行。作为水木清华南苑的业主,我愿意接受处罚,可这项规定为何迟迟未能落实?
城管处州分局回复 2015-08-11 17:11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规定“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构筑物的”,依法限期拆除。又根据《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法行为人在已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占用建筑物立面范围内的独立空间,经当事人申请,符合以下四条件的:(一)违法建筑未超出规划许可时图纸设计建筑物周围构架的;(二)违法建设部分与合法批准的整体建筑物难以分割,拆除违法部分会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物结构安全的;(三)未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未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未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或采光、日照虽有妨碍但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的;(四)违法建筑的现状,有建筑物设计单位、开发单位出具证明符合建筑物整体使用安全要求的。经当事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第17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收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保留使用,不予以办理规划确认手续。综合上述之规定,若按照要《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处理其水木清华南苑的违法建筑,一是应符合《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16条确定的4个条件,当事人要提供”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和所涉违法建筑”符合建筑物整体使用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二是向我局申请违法建筑处置;三是依据《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当事人自行申报并要求先行处理的,要按照《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材料,材料齐全的,方能办理。”
去年8月份丽水市已经出台了《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其中对部分轻微违章行为规定可作罚款处理,一年内接受处罚还可以按标准的70%执行。作为水木清华南苑的业主,我愿意接受处罚,可这项规定为何迟迟未能落实?

我们村好像也没人来落实,农村人,谁多少都有点违章,处理了也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