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有关负主体责任的机构是否有这两项非收不可的硬规定?

省效能办:
党中央国务院三番五令要简政放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服务“三农”,
但是周宁县个别办证部门为本单位增加收入,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置于脑后,在给房主办理
房产证时,增设两项审批收费门槛:①:防空费;②:建设许可证处罚费;以本人为例:我从2001年
从乡下来到县城每天给建筑工地挑砖,辛苦10多年才买了一块仅3OM2的土地,建了5层的毛坯房,
这次要办房产证,光测绘费交600元,防空费每平米按20元共交去3000多元,建设许可证处罚费
按总造价的百分之3到百分之8,(总造价=649*总建设面积)最后以百分之5处罚,共交去4000多元。
自从建了这仅3OM2的小房后,全家生计就已经很困难了,又交了这两项所谓的“审批收费项目",
现在的生活更雪上加霜了!!!
为此将这一实情上报,咨询有关负主体责任的机构是否有上述这两项非收不可的硬规定?!
周宁县市民2016/2/29
周先生:
您《咨询有关负主体责任的机构是否有这两项非收不可的硬规定?》收悉,经了解县人防办、执法局,现答复如下:
1、关于20元/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依据。
①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3日修订颁布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闽人常〔2008〕1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②第十五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③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我县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折合为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
2、关于总造价5%的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住建局 2016-03-07 15:53] (住建局于 2016-3-7 17: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