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世交、青梅竹马,统统输给一套房子


结婚前,男人把婚房卖给未婚妻,套取180万银行贷款
三代世交、青梅竹马,统统输给一套房子
分手了,男人说买卖是假的房子该归他,女人默默拿出三证与合同
2013年12月11日 04:47:18
浙江在线12月11日讯昨天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上诉官司,召集几方进行证据交换。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官司一审的原告茅先生、被告陈女士是一对“80后”夫妻,卷入官司的还有婆婆郑女士。现场,双方都拉来亲朋好友,到法庭旁听壮势。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2010年,茅先生把父母出资126万元在杭州滨江购买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当时还是女友的陈女士,然后从银行套出180万元的贷款。计划赶不上变化,夫妻两人感情不合,冷战已经持续两年多。而这套现在市值四五百万的房子,成了“三代世交”的两家人间解不开的结。
  房子卖给未婚妻
  婆婆套出180万银行贷款
  “我们两家曾是三代世交。”婆婆郑女士说,两家都是绍兴人,男方家从医,女方父亲从政。茅先生、陈女士从小就认识,也算青梅竹马。大学毕业后,茅先生考研读博学医,陈女士在杭州一所大学当老师。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
  早在2007年,茅先生的父母就出资126万多元,在杭州的滨江买了套130多平方米的公寓,作为儿子的婚房。
  房子的产权本来非常清晰,但就在茅、陈两人登记结婚前,婆婆郑女士的一个主意,让这套房子的归属变得扑朔迷离:通过中介,陈女士以260万元的价格,购得登记在茅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子。然后,婆婆郑女士从银行套出了180万的贷款。
  夫妻关系破裂
  两家人为争房子法庭相见
  2011年,茅、陈关系破裂,陈女士搬出了这套房子,但两个人至今没离婚。
  之后,茅先生向滨江区法院起诉向妻子“讨房”。他说,这房子“完全是假买假卖”,就是为了帮助自己的母亲获取银行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以合法的房屋买卖形式掩盖套取贷款的非法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算无效合同,陈女士应当把房子还给他。
  但是,陈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充分的证据:除房产三证之外,还有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支付协议、贷款合同、往来资金单据等证据资料。
  案子一审判下来,法院驳回了茅先生的全部请求。判决认定,茅先生无证据证明与陈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产权并非陈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对首付款如何支付、按揭贷款如何归还、购房款作何用途是当事人之间内部基于特殊关系而作出的安排,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原告茅某就应预见自己该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法律后果。
  转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成庭上争论焦点
  “当初我们两家人之间的关系实在太好,没有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婆婆郑女士说,没想到三代世交在金钱面前是如此不堪一击。
  “我们签订虚假合同是不对,但这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但一审法院判决也有失公平。”婆婆郑女士说,这等于承认陈女士不花钱仅凭房产证上的一个名字,就拿到一套别人花了一辈子积蓄买来的房子。
  “房子是我方出钱装修的,入住后物业和水电费很长时间都是我方出的。”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昨天在法庭上说,茅先生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手续,婆婆郑女士套用贷款并支付了陈某购房首付款都不是事实,陈某和茅某现在仍是夫妻关系,本案实质上是家庭纠纷而非房产纠纷。
  在昨天的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都有意调解,男方只同意退还给装修费,而女方也不愿意放弃房子。结果到底怎样,还要看法院的判决。

机关算尽太聪明了。不值得同情。

这套房子到底该不该还?
----给陈尚林夫妻及陈女的公开信
一套房子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在双方之间发生了一桩假买卖,当假卖方归还银行贷款后,要把房子名字转回来时,假买方默默拿出房产三证,说这是真买卖!这就是前几天发生在杭州中级法院审理的一桩案件,2013.12.11的今日早报已作了庭审现场报道。这套房子该不该归还,可不可以占有?茅尧生夫妇要与陈尚林夫妇在此进行一次公开讨论。
 一、撇开婚姻关系,假买方应不应该占取房子?
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值得讨论。如一定要讨论,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与人之间原本就没有关系,如出租车司机捡到乘客遗忘装有巨款的包,当乘客发现后向司机讨回,司机应不应该归还?可否以你有遗忘过失而非我抢劫为由拒绝归还?再如银行柜员多付了款,追讨上门,可否以你错付于我,关我无事为由拒绝归还?显然社会公德是不允许的,属于国家财产,银行方面还会动用警力强制要回,几年前那个拿了ATM机自动多吐的钱的四川小伙后来竟然受了牢狱之灾。
第二种情况是人与人之间原来就有关系,如亲人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哪怕邻里关系,朋友的朋友关系,但无论哪种关系其背后的支撑力都是由关系而产生的信任。关系紧密到如本案借名买房贷款,小到有急用临时借个几百几千,再小到要上厕所请对方帮助看管一下箱包等等。显然我们把房子假买于陈女,是基于相当高度的信任,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借机占有是背信弃义,见利忘义!
二、联系婚姻关系,假买方应不应该占取房子?
第一种情况:对于在恋人期间转移的财产,婚后应不应该归还?
婚前转移产权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如果是赠与且已办理了正式手续,赠与方提出归还是出尔反尔,受赠方完全有理由拒绝归还。本案双方均未涉及赠与话题。
另一种情况是恋人之间的帮助。恋人关系的本质是什么?是好感,是信任,由于恋人关系产生的信任,使受帮助方感到牢靠踏实。本案假买卖之所以发生就是如此。其后,我儿与陈女发展为婚姻关系。婚姻本来应该使之前的信任得到提升与加强,然而,仅一年多时间,陈女就要占有我儿婚前财产,这是见利忘情,背信弃义!不仅造成婚姻关系的致命破坏,更是对婚姻关系本质的严重曲解。
  第二个要讨论:离婚可否占有对方婚前财产?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婚姻权利与财产权利是并行的两个公民权利,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丧失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对婚前财产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其法律意图就是为了避免和制止婚姻当事人对婚前财产无谓的纷争。
  本案中,陈女如果不离婚,她应该无条件归还强占的房子,向我儿主动表示对婚姻的诚意,以求婚姻关系的修复。陈女如果要离婚,更加不应该拿房走人。因为离婚不等于无法无天,任意所为,婚姻关系不是抢夺婚前财产的挡箭牌,离婚同样有离婚之道,这个道就是《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况且我儿与陈女已育有一子,只有依法离婚,才能好聚好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第三个要讨论的问题:我们夫妻要讨回房产是否涉嫌破坏儿女婚姻?
  当初假买卖时,我们曾提出要产权公证,被陈尚林“你多个女儿我多个儿子”推脱。显然,陈推脱得以生效的基础是我们对他们的高度信任。陈女提出离婚,陈也写信要与我断绝亲家关系,使信任土崩瓦解。在此情况下,我们追讨房子没有不妥。我们俩是工薪阶层,化一辈子积蓄为儿子买下此房,我儿在杭工作,失去房子无处安身,我俩已老,我儿现收入尚少,陈尚林夫妇及陈女不顾一切地抢夺房子是逼我们太甚。我茅尧生因郁成疾,去年体检身体无恙,今年体检心、肺两大病变,上半年进行两次大手术。
  至于陈女与我儿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与房子没有关系。我们追讨的是房子的产权,并非收回房子的使用权。倒是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借离婚之名,行讹诈之实,非常可耻。
  从上述讨论已经明确,无论从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天平,还是从维护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陈女都不应该借机占取我儿婚前房产。至于对之前帮助贷款之事提出答谢要求,我们认为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向法庭表示愿意付出给陈女40万元。
三、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向法庭提供伪证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陈女是否向中介保证金帐户真实支付过80万元购房首付,是判断此房屋买卖是真是假的焦点。陈女没有付过一分钱,但陈女如果按实说话,等于承认房屋不是真实买卖,等于要把房子归还于我儿。为了得到该房子,陈尚林夫妇及陈女不顾一切向法庭提供假证伪证。庭审笔录显示,陈女提交的证据是一张中介帐户上“陈瑛购房款”80万元现金缴款单,显然“名义缴款”不能当作实际缴款,于是陈尚林夫妇回答法官:缴款方式:现金缴入;款项来源:60万是家里存放的现金,20万向林马良借入。幸亏我儿从工行数据中心调取了该日业务操作流水,该80万资金从他帐户出、紧接着进入中介帐户,用资金相联,帐户相连证明真正缴款的人是我儿。但陈尚林夫妇及陈女的假证使我儿败诉,我们提起上诉,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又是如法炮制,又是60万元是家存现金,20万元向林马良借入,这是对我们公开的讹诈。80万元已是一笔巨款,如果是贪污至少要受十年牢狱之灾,如果是抢劫、诈骗、敲诈其罪更重。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讹诈,天理难容,理当遣责!!!
四、陈尚林夫妇不是爱女是害女
  陈尚林夫妇只有一女,之前如雷贯耳的爱女、疼女、保女、护女,原来只是表面文章,为了钱财其夫妇不惜害女、坑女。分析一:向法庭提供伪证,讹诈我儿房产,此罪名是陈尚林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肯定是陈女,陈女是案件当事人。分析二:陈尚林夫妇大肆抄作了二年多的陈女“被离婚”,其意已不辩自明。破坏婚姻的恶名是陈尚林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显然还是后者,因为陈女是婚姻当事人。分析三:陈女已为人母,今日所作之事,已在杭州市档案馆永久保管,大勇长大,即便我们不说一句,他必定也能一清二楚,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力量能阻挡一个儿子探知父母的秘密。如果儿子对母亲产生怨情乃至鄙视,是陈尚林夫妇去承受还是陈女去承受?分析四:陈女身为人是师、中共党员,此恶劣行径对其职业形象、政治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是陈尚林夫妇承担还是陈女承担?
  我们俩及我儿比陈尚林夫妇的更爱陈女,二年多的纷争,一年多的官司,多少痛苦多少磨难,乃至大病大伤,连诉讼支出已有18万之多。但出于顾全陈女形象,我们到今天为止未曾向陈女学校发出求助,未向社会各界作过披露。至今因再次遭劫,不得不发出公开求救,求助社会正能量,求助各级党组织,一起来制止陈尚林夫妇恶劣行径!
2013.12.18

这套房子到底该不该还?
公开信
一套房子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在双方之间发生了一桩假买卖,当假卖方归还银行贷款后,要把房子名字转回来时,假买方默默拿出房产三证,说这是真买卖!这就是前几天发生在杭州中级法院审理的一桩案件,2013.12.11的今日早报已作了庭审现场报道。这套房子该不该归还,可不可以占有?茅尧生夫妇要与陈尚林夫妇在此进行一次公开讨论。
 一、撇开婚姻关系,假买方应不应该占取房子?
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值得讨论。如一定要讨论,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与人之间原本就没有关系,如出租车司机捡到乘客遗忘装有巨款的包,当乘客发现后向司机讨回,司机应不应该归还?可否以你有遗忘过失而非我抢劫为由拒绝归还?再如银行柜员多付了款,追讨上门,可否以你错付于我,关我无事为由拒绝归还?显然社会公德是不允许的,属于国家财产,银行方面还会动用警力强制要回,几年前那个拿了ATM机自动多吐的钱的四川小伙后来竟然受了牢狱之灾。
第二种情况是人与人之间原来就有关系,如亲人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哪怕邻里关系,朋友的朋友关系,但无论哪种关系其背后的支撑力都是由关系而产生的信任。关系紧密到如本案借名买房贷款,小到有急用临时借个几百几千,再小到要上厕所请对方帮助看管一下箱包等等。显然我们把房子假买于陈女,是基于相当高度的信任,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借机占有是背信弃义,见利忘义!
二、联系婚姻关系,假买方应不应该占取房子?
第一种情况:对于在恋人期间转移的财产,婚后应不应该归还?
婚前转移产权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如果是赠与且已办理了正式手续,赠与方提出归还是出尔反尔,受赠方完全有理由拒绝归还。本案双方均未涉及赠与话题。
另一种情况是恋人之间的帮助。恋人关系的本质是什么?是好感,是信任,由于恋人关系产生的信任,使受帮助方感到牢靠踏实。本案假买卖之所以发生就是如此。其后,我儿与陈女发展为婚姻关系。婚姻本来应该使之前的信任得到提升与加强,然而,仅一年多时间,陈女就要占有我儿婚前财产,这是见利忘情,背信弃义!不仅造成婚姻关系的致命破坏,更是对婚姻关系本质的严重曲解。
  第二个要讨论:离婚可否占有对方婚前财产?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婚姻权利与财产权利是并行的两个公民权利,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丧失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对婚前财产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其法律意图就是为了避免和制止婚姻当事人对婚前财产无谓的纷争。
  本案中,陈女如果不离婚,她应该无条件归还强占的房子,向我儿主动表示对婚姻的诚意,以求婚姻关系的修复。陈女如果要离婚,更加不应该拿房走人。因为离婚不等于无法无天,任意所为,婚姻关系不是抢夺婚前财产的挡箭牌,离婚同样有离婚之道,这个道就是《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况且我儿与陈女已育有一子,只有依法离婚,才能好聚好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第三个要讨论的问题:我们夫妻要讨回房产是否涉嫌破坏儿女婚姻?
  当初假买卖时,我们曾提出要产权公证,被陈尚林“你多个女儿我多个儿子”推脱。显然,陈推脱得以生效的基础是我们对他们的高度信任。陈女提出离婚,陈也写信要与我断绝亲家关系,使信任土崩瓦解。在此情况下,我们追讨房子没有不妥。我们俩是工薪阶层,化一辈子积蓄为儿子买下此房,我儿在杭工作,失去房子无处安身,我俩已老,我儿现收入尚少,陈尚林夫妇及陈女不顾一切地抢夺房子是逼我们太甚。我茅尧生因郁成疾,去年体检身体无恙,今年体检心、肺两大病变,上半年进行两次大手术。
  至于陈女与我儿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与房子没有关系。我们追讨的是房子的产权,并非收回房子的使用权。倒是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借离婚之名,行讹诈之实,非常可耻。
  从上述讨论已经明确,无论从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天平,还是从维护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陈女都不应该借机占取我儿婚前房产。至于对之前帮助贷款之事提出答谢要求,我们认为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向法庭表示愿意付出给陈女40万元。
三、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向法庭提供伪证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陈女是否向中介保证金帐户真实支付过80万元购房首付,是判断此房屋买卖是真是假的焦点。陈女没有付过一分钱,但陈女如果按实说话,等于承认房屋不是真实买卖,等于要把房子归还于我儿。为了得到该房子,陈尚林夫妇及陈女不顾一切向法庭提供假证伪证。庭审笔录显示,陈女提交的证据是一张中介帐户上“陈瑛购房款”80万元现金缴款单,显然“名义缴款”不能当作实际缴款,于是陈尚林夫妇回答法官:缴款方式:现金缴入;款项来源:60万是家里存放的现金,20万向林马良借入。幸亏我儿从工行数据中心调取了该日业务操作流水,该80万资金从他帐户出、紧接着进入中介帐户,用资金相联,帐户相连证明真正缴款的人是我儿。但陈尚林夫妇及陈女的假证使我儿败诉,我们提起上诉,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又是如法炮制,又是60万元是家存现金,20万元向林马良借入,这是对我们公开的讹诈。80万元已是一笔巨款,如果是贪污至少要受十年牢狱之灾,如果是抢劫、诈骗、敲诈其罪更重。陈尚林夫妇及陈女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讹诈,天理难容,理当遣责!!!
四、陈尚林夫妇不是爱女是害女
  陈尚林夫妇只有一女,之前如雷贯耳的爱女、疼女、保女、护女,原来只是表面文章,为了钱财其夫妇不惜害女、坑女。分析一:向法庭提供伪证,讹诈我儿房产,此罪名是陈尚林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肯定是陈女,陈女是案件当事人。分析二:陈尚林夫妇大肆抄作了二年多的陈女“被离婚”,其意已不辩自明。破坏婚姻的恶名是陈尚林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显然还是后者,因为陈女是婚姻当事人。分析三:陈女已为人母,今日所作之事,已在杭州市档案馆永久保管,大勇长大,即便我们不说一句,他必定也能一清二楚,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力量能阻挡一个儿子探知父母的秘密。如果儿子对母亲产生怨情乃至鄙视,是陈尚林夫妇去承受还是陈女去承受?分析四:陈女身为人是师、中共党员,此恶劣行径对其职业形象、政治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是陈尚林夫妇承担还是陈女承担?
  我们俩及我儿比陈尚林夫妇的更爱陈女,二年多的纷争,一年多的官司,多少痛苦多少磨难,乃至大病大伤,连诉讼支出已有18万之多。但出于顾全陈女形象,我们到今天为止未曾向陈女学校发出求助,未向社会各界作过披露。至今因再次遭劫,不得不发出公开求救,求助社会正能量,求助各级党组织,一起来制止陈尚林夫妇恶劣行径!
2013.12.18

聪明反被聪明误

明显男方理亏,机关算尽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套房子到底该不该还?
----给陈夫妻及陈女的公开信
一套房子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在双方之间发生了一桩假买卖,当假卖方归还银行贷款后,要把房子名字转回来时,假买方默默拿出房产三证,说这是真买卖!这就是前几天发生在杭州中级法院审理的一桩案件,2013.12.11的今日早报已作了庭审现场报道。这套房子该不该归还,可不可以占有?茅夫妇要与陈夫妇在此进行一次公开讨论。
 一、撇开婚姻关系,假买方应不应该占取房子?
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值得讨论。如一定要讨论,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与人之间原本就没有关系,如出租车司机捡到乘客遗忘装有巨款的包,当乘客发现后向司机讨回,司机应不应该归还?可否以你有遗忘过失而非我抢劫为由拒绝归还?再如银行柜员多付了款,追讨上门,可否以你错付于我,关我无事为由拒绝归还?显然社会公德是不允许的,属于国家财产,银行方面还会动用警力强制要回,几年前那个拿了ATM机自动多吐的钱的四川小伙后来竟然受了牢狱之灾。
第二种情况是人与人之间原来就有关系,如亲人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哪怕邻里关系,朋友的朋友关系,但无论哪种关系其背后的支撑力都是由关系而产生的信任。关系紧密到如本案借名买房贷款,小到有急用临时借个几百几千,再小到要上厕所请对方帮助看管一下箱包等等。显然我们把房子假买于陈女,是基于相当高度的信任,陈XX夫妇及陈女借机占有是背信弃义,见利忘义!
二、联系婚姻关系,假买方应不应该占取房子?
第一种情况:对于在恋人期间转移的财产,婚后应不应该归还?
婚前转移产权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如果是赠与且已办理了正式手续,赠与方提出归还是出尔反尔,受赠方完全有理由拒绝归还。本案双方均未涉及赠与话题。
另一种情况是恋人之间的帮助。恋人关系的本质是什么?是好感,是信任,由于恋人关系产生的信任,使受帮助方感到牢靠踏实。本案假买卖之所以发生就是如此。其后,我儿与陈女发展为婚姻关系。婚姻本来应该使之前的信任得到提升与加强,然而,仅一年多时间,陈女就要占有我儿婚前财产,这是见利忘情,背信弃义!不仅造成婚姻关系的致命破坏,更是对婚姻关系本质的严重曲解。
  第二个要讨论:离婚可否占有对方婚前财产?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婚姻权利与财产权利是并行的两个公民权利,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丧失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对婚前财产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其法律意图就是为了避免和制止婚姻当事人对婚前财产无谓的纷争。
  本案中,陈女如果不离婚,她应该无条件归还强占的房子,向我儿主动表示对婚姻的诚意,以求婚姻关系的修复。陈女如果要离婚,更加不应该拿房走人。因为离婚不等于无法无天,任意所为,婚姻关系不是抢夺婚前财产的挡箭牌,离婚同样有离婚之道,这个道就是《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况且我儿与陈女已育有一子,只有依法离婚,才能好聚好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第三个要讨论的问题:我们夫妻要讨回房产是否涉嫌破坏儿女婚姻?
  当初假买卖时,我们曾提出要产权公证,被陈XX“你多个女儿我多个儿子”推脱。显然,陈推脱得以生效的基础是我们对他们的高度信任。陈女提出离婚,陈也写信要与我断绝亲家关系,使信任土崩瓦解。在此情况下,我们追讨房子没有不妥。我们俩是工薪阶层,化一辈子积蓄为儿子买下此房,我儿在杭工作,失去房子无处安身,我俩已老,我儿现收入尚少,陈XX夫妇及陈女不顾一切地抢夺房子是逼我们太甚。我茅尧生因郁成疾,去年体检身体无恙,今年体检心、肺两大病变,上半年进行两次大手术。
  至于陈女与我儿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与房子没有关系。我们追讨的是房子的产权,并非收回房子的使用权。倒是陈xx夫妇及陈女借离婚之名,行讹诈之实,非常可耻。
  从上述讨论已经明确,无论从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天平,还是从维护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陈女都不应该借机占取我儿婚前房产。至于对之前帮助贷款之事提出答谢要求,我们认为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向法庭表示愿意付出给陈女40万元。
三、陈xx夫妇及陈女向法庭提供伪证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陈女是否向中介保证金帐户真实支付过80万元购房首付,是判断此房屋买卖是真是假的焦点。陈女没有付过一分钱,但陈女如果按实说话,等于承认房屋不是真实买卖,等于要把房子归还于我儿。为了得到该房子,陈xx夫妇及陈女不顾一切向法庭提供假证伪证。庭审笔录显示,陈女提交的证据是一张中介帐户上“陈女购房款”80万元现金缴款单,显然“名义缴款”不能当作实际缴款,于是陈xx夫妇回答法官:缴款方式:现金缴入;款项来源:60万是家里存放的现金,20万向林xx借入。幸亏我儿从工行数据中心调取了该日业务操作流水,该80万资金从他帐户出、紧接着进入中介帐户,用资金相联,帐户相连证明真正缴款的人是我儿。但陈xx夫妇及陈女的假证使我儿败诉,我们提起上诉,陈xx夫妇及陈女又是如法炮制,又是60万元是家存现金,20万元向林xx借入,这是对我们公开的讹诈。80万元已是一笔巨款,如果是贪污至少要受十年牢狱之灾,如果是抢劫、诈骗、敲诈其罪更重。陈xx夫妇及陈女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讹诈,天理难容,理当遣责!!!
四、陈xx夫妇不是爱女是害女
  陈xx夫妇只有一女,之前如雷贯耳的爱女、疼女、保女、护女,原来只是表面文章,为了钱财其夫妇不惜害女、坑女。分析一:向法庭提供伪证,讹诈我儿房产,此罪名是陈xx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肯定是陈女,陈女是案件当事人。分析二:陈xx夫妇大肆抄作了二年多的陈女“被离婚”,其意已不辩自明。破坏婚姻的恶名是陈xx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显然还是后者,因为陈女是婚姻当事人。分析三:陈女已为人母,今日所作之事,已在杭州市档案馆永久保管,孙子长大,即便我们不说一句,他必定也能一清二楚,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力量能阻挡一个儿子探知父母的秘密。如果儿子对母亲产生怨情乃至鄙视,是陈xx夫妇去承受还是陈女去承受?分析四:陈女身为人是师、中共党员,此恶劣行径对其职业形象、政治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是陈xx夫妇承担还是陈女承担?
  我们俩及我儿比陈xx夫妇的更爱陈女,二年多的纷争,一年多的官司,多少痛苦多少磨难,乃至大病大伤,连诉讼支出已有18万之多。但出于顾全陈女形象,我们到今天为止未曾向陈女学校发出求助,未向社会各界作过披露。至今因再次遭劫,不得不发出公开求救,求助社会正能量,求助各级党组织,一起来制止陈xx夫妇恶劣行径!
2013.12.18

好起来么实在太好了。
不好了么就说合同是假的,谁知道是真是假,自己心里清楚。套贷款已经是犯法的了。

女人也有点狠

这套房子到底该不该还?
----给陈夫妻及陈女的公开信
一套房子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在双方之间发生了一桩假买卖,当假卖方归还银行贷款后,要把房子名字转回来时,假买方默默拿出房产三证,说这是真买卖!这就是前几天发生在杭州中级法院审理的一桩案件,2013.12.11的今日早报已作了庭审现场报道。这套房子该不该归还,可不可以占有?茅夫妇要与陈夫妇在此进行一次公开讨论。

一、撇开婚姻关系,假买方应不应该占取房子?
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值得讨论。如一定要讨论,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与人之间原本就没有关系,如出租车司机捡到乘客遗忘装有巨款的包,当乘客发现后向司机讨回,司机应不应该归还?可否以你有遗忘过失而非我抢劫为由拒绝归还?再如银行柜员多付了款,追讨上门,可否以你错付于我,关我无事为由拒绝归还?显然社会公德是不允许的,属于国家财产,银行方面还会动用警力强制要回,几年前那个拿了ATM机自动多吐的钱的四川小伙后来竟然受了牢狱之灾。

第二种情况是人与人之间原来就有关系,如亲人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哪怕邻里关系,朋友的朋友关系,但无论哪种关系其背后的支撑力都是由关系而产生的信任。关系紧密到如本案借名买房贷款,小到有急用临时借个几百几千,再小到要上厕所请对方帮助看管一下箱包等等。显然我们把房子假买于陈女,是基于相当高度的信任,陈XX夫妇及陈女借机占有是背信弃义,见利忘义!

二、联系婚姻关系,假买方应不应该占取房子?
第一种情况:对于在恋人期间转移的财产,婚后应不应该归还?
婚前转移产权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如果是赠与且已办理了正式手续,赠与方提出归还是出尔反尔,受赠方完全有理由拒绝归还。本案双方均未涉及赠与话题。
另一种情况是恋人之间的帮助。恋人关系的本质是什么?是好感,是信任,由于恋人关系产生的信任,使受帮助方感到牢靠踏实。本案假买卖之所以发生就是如此。其后,我儿与陈女发展为婚姻关系。婚姻本来应该使之前的信任得到提升与加强,然而,仅一年多时间,陈女就要占有我儿婚前财产,这是见利忘情,背信弃义!不仅造成婚姻关系的致命破坏,更是对婚姻关系本质的严重曲解。

第二个要讨论:离婚可否占有对方婚前财产?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婚姻权利与财产权利是并行的两个公民权利,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丧失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对婚前财产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其法律意图就是为了避免和制止婚姻当事人对婚前财产无谓的纷争。
  本案中,陈女如果不离婚,她应该无条件归还强占的房子,向我儿主动表示对婚姻的诚意,以求婚姻关系的修复。陈女如果要离婚,更加不应该拿房走人。因为离婚不等于无法无天,任意所为,婚姻关系不是抢夺婚前财产的挡箭牌,离婚同样有离婚之道,这个道就是《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况且我儿与陈女已育有一子,只有依法离婚,才能好聚好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说不清楚了。

第三个要讨论的问题:我们夫妻要讨回房产是否涉嫌破坏儿女婚姻?
  当初假买卖时,我们曾提出要产权公证,被陈XX“你多个女儿我多个儿子”推脱。显然,陈推脱得以生效的基础是我们对他们的高度信任。陈女提出离婚,陈也写信要与我断绝亲家关系,使信任土崩瓦解。在此情况下,我们追讨房子没有不妥。我们俩是工薪阶层,化一辈子积蓄为儿子买下此房,我儿在杭工作,失去房子无处安身,我俩已老,我儿现收入尚少,陈XX夫妇及陈女不顾一切地抢夺房子是逼我们太甚。我茅某因郁成疾,去年体检身体无恙,今年体检心、肺两大病变,上半年进行两次大手术。
  至于陈女与我儿的婚姻,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与房子没有关系。我们追讨的是房子的产权,并非收回房子的使用权。倒是陈xx夫妇及陈女借离婚之名,行讹诈之实,非常可耻。
  从上述讨论已经明确,无论从社会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天平,还是从维护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陈女都不应该借机占取我儿婚前房产。至于对之前帮助贷款之事提出答谢要求,我们认为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向法庭表示愿意付出给陈女40万元。

三、陈xx夫妇及陈女向法庭提供伪证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陈女是否向中介保证金帐户真实支付过80万元购房首付,是判断此房屋买卖是真是假的焦点。陈女没有付过一分钱,但陈女如果按实说话,等于承认房屋不是真实买卖,等于要把房子归还于我儿。为了得到该房子,陈xx夫妇及陈女不顾一切向法庭提供假证伪证。庭审笔录显示,陈女提交的证据是一张中介帐户上“陈女购房款”80万元现金缴款单,显然“名义缴款”不能当作实际缴款,于是陈xx夫妇回答法官:缴款方式:现金缴入;款项来源:60万是家里存放的现金,20万向林xx借入。幸亏我儿从工行数据中心调取了该日业务操作流水,该80万资金从他帐户出、紧接着进入中介帐户,用资金相联,帐户相连证明真正缴款的人是我儿。但陈xx夫妇及陈女的假证使我儿败诉,我们提起上诉,陈xx夫妇及陈女又是如法炮制,又是60万元是家存现金,20万元向林xx借入,这是对我们公开的讹诈。80万元已是一笔巨款,如果是贪污至少要受十年牢狱之灾,如果是抢劫、诈骗、敲诈其罪更重。陈xx夫妇及陈女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讹诈,天理难容,理当遣责!!!

四、陈xx夫妇不是爱女是害女
  陈xx夫妇只有一女,之前如雷贯耳的爱女、疼女、保女、护女,原来只是表面文章,为了钱财其夫妇不惜害女、坑女。分析一:向法庭提供伪证,讹诈我儿房产,此罪名是陈xx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肯定是陈女,陈女是案件当事人。分析二:陈xx夫妇大肆抄作了二年多的陈女“被离婚”,其意已不辩自明。破坏婚姻的恶名是陈xx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显然还是后者,因为陈女是婚姻当事人。分析三:陈女已为人母,今日所作之事,已在杭州市档案馆永久保管,孙子长大,即便我们不说一句,他必定也能一清二楚,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力量能阻挡一个儿子探知父母的秘密。如果儿子对母亲产生怨情乃至鄙视,是陈xx夫妇去承受还是陈女去承受?分析四:陈女身为人是师、中共党员,此恶劣行径对其职业形象、政治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是陈xx夫妇承担还是陈女承担?
  我们俩及我儿比陈xx夫妇的更爱陈女,二年多的纷争,一年多的官司,多少痛苦多少磨难,乃至大病大伤,连诉讼支出已有18万之多。但出于顾全陈女形象,我们到今天为止未曾向陈女学校发出求助,未向社会各界作过披露。至今因再次遭劫,不得不发出公开求救,求助社会正能量,求助各级党组织,一起来制止陈xx夫妇恶劣行径!
2013.12.18

四、陈xx夫妇不是爱女是害女
  陈xx夫妇只有一女,之前如雷贯耳的爱女、疼女、保女、护女,原来只是表面文章,为了钱财其夫妇不惜害女、坑女。分析一:向法庭提供伪证,讹诈我儿房产,此罪名是陈xx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肯定是陈女,陈女是案件当事人。分析二:陈xx夫妇大肆抄作了二年多的陈女“被离婚”,其意已不辩自明。破坏婚姻的恶名是陈xx夫妇担当还是陈女担当?答案显然还是后者,因为陈女是婚姻当事人。分析三:陈女已为人母,今日所作之事,已在杭州市档案馆永久保管,孙子长大,即便我们不说一句,他必定也能一清二楚,因为世界上没有一种力量能阻挡一个儿子探知父母的秘密。如果儿子对母亲产生怨情乃至鄙视,是陈xx夫妇去承受还是陈女去承受?分析四:陈女身为人是师、,此恶劣行径对其职业形象、政治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是陈xx夫妇承担还是陈女承担?
  我们俩及我儿比陈xx夫妇的更爱陈女,二年多的纷争,一年多的官司,多少痛苦多少磨难,乃至大病大伤,连诉讼支出已有18万之多。但出于顾全陈女形象,我们到今天为止未曾向陈女学校发出求助,未向社会各界作过披露。至今因再次遭劫,不得不发出公开求救,求助社会正能量,求助各级党组织,一起来制止陈xx夫妇恶劣行径!
2013.12.18

女方这样不行的,归还房子吧!~好聚好散

女方多占了套房子又能怎样呢?想开点吧,大家好聚好散,何必搞得双方精疲力尽呢

女方这么做够狠,但
男方也不是什么好鸟。

亲兄弟,明算账啊,在财产面前,每个人都是自私的

索性把房子产权给孙子得了,毕竟是自己的孩子,男方女方应该都会同意的吧。。。

婚姻真的好可怕,竟然以这种方式来画句号!

人生就是这样。
归谁的还是归谁的,一切自有报应,只是时机未到。

从另一个层面讲,交情还不够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