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九江市大街小巷,你是否看到过占道经营?是否被路边乱停乱放的汽车阻碍了去路?是否见到过房屋外墙上花花绿绿的牛皮癣广告?是否发现家门口又被人堆放了垃圾?……
这些“小事”影响了九江市的市容市貌,也影响了你我的居住环境。
12月28日15时,《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二楼2号会议室举行。这是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兴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提高九江市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展示城市文明程度和城市整体形象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有哪些大伙关心的内容呢?一起来看看!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如今的房子越建越高,在大街上行走,高空坠物是个让人提心吊胆的存在,现在不用担心了,临街建筑有了严格规定: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规范的内嵌式承载设施上,不得裸露在建筑物外廓。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管线、油烟管道应当设置在密闭式建筑物管廊内,油烟管道管廊应当单独设置并避开建筑物临街面。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设置,临街建筑物第一、二层应当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者隐形防盗网,第三层以上应当设置隐形防盗网。
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掌中九江记者 刘芸 金明)
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
户外广告牌有时不仅影响市容,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策来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超出屋顶天际线、遮盖建筑物玻璃幕墙或者窗户等,影响他人使用权益、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的;(四)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五)其它损害城市容貌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情形。
你被街头随意派发的广告单打扰过吗?
街头广告这种营销方式不仅让市民反感,
也增加了路面垃圾及道路安全隐患,
条例对这些城市“牛皮癣”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
禁止在市区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商业性的横幅、条幅。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或者悬挂横幅、条幅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广告材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清洗,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
道路,是城市的“血管”,占道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清淤”势在必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活动未及时清除、清理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
(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搭放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晾晒、吊挂、搭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干道、住宅楼、杆柱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架空管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直接向城市路面排放污水,倾倒淤泥、垃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污水、倾倒淤泥或者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露天烧烤或者提供烧烤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人口集中的路段或者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车辆与停车场地容貌管理
随着城市车辆数量越来越多,乱停乱放的行为也与日俱增,清理对策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周边依法施划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范,不得挤占人行道、盲道空间,妨碍行人通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挤占人行道、盲道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二)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辆;(三)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的,或者破坏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者以禁止方式占用停车泊位的,责令整改,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拒不整改的,可拖移车辆。
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
公园是一座城市的文明标志,保护措施如下: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园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拖移车辆。
(三)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扣押物品,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向公园绿地内抛撒杂物、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公园绿地;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六)其他损坏园林设施、残害绿化树木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园林设施、残害绿化树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立法的目的并不是处罚,而是倡导大家共同维护九江的市容。希望大伙都能参与进来,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共同打造一座更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大美九江。
风景会很更美的
身边无小事,为了大家的视觉及感观,大家还是自觉点好
有法的制约 以后大家会更自觉了
除了罚款还能做什么?群众的嗮太阳权谁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