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信
致: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宁铁路金马安置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总承包工程项目,于2016年8月12日10时30分在宁德市蕉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公开招标。截止10时30分一共8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我调查其中两家投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进行了正常评标程序,按投标规定应予以废标处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页3.10条款规定: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同一集团内只能有一家成员企业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参加本次招标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和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该两家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同时废标。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和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在熟读招标文件的情况下仍然参加本次招标,明显存在恶意串标、性质严重,且扰乱招标市场秩序,骗取中标的严重行为,为肃清招标市场秩序,维护其他投标单位权益,以公正、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我恳请贵局及相关单位详查并严肃处理此事件。
附:证明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和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为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资料。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资料(科研院所子公司包含中国中元及中国联合)
http://www.sinomach.com.cn/gjjtwzq/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资料(2001年归属机械工业集团)
http://www.ippr.com.cn/index.php?m=about.historic&catid=25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资料
http://www.chinacuc.com
我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平台转来的的诉求件,编号ND16082200016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进行投诉。
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部分条款: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蕉城区建设局于 2016-9-1 12: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