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七星街道友诚五金加工厂负责人陈某和段某因违反环评工艺,非法使用铬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水在车间排放口超标排放,于近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新昌县七星街道友诚五金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陈某和厂长段某租用新涛公司铝件阳极氧化生产车间进行生产,为提升产品质量,违反环评工艺,擅自于2015年6月增加铬酸除渍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水未按照规范要求单独收集处理,直接排入新涛公司的综合废水处理池,但该综合废水处理池无处理含铬废水能力。2015年6月16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该铝氧化生产车间排放口及综合废水处理池总排放口分别采样分析,其中车间排放口总铬为19.2mg/L,总排放口各项指标均达标排放。
案情分析
上述案情有数个违法事实,一方面违反了环评生产工艺,未经审批擅自增加铬酸除渍工艺;另一方面违反了含铬废水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在车间排放口必须达标排放的规定。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总铬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 mg/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含铬废水属于“有毒物质”,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毒害性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因此,在该案中,虽然总排放口含铬废水达标排放,但车间排放口超标排放,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启示教训
新形势下,企业要及时转变观念,既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的思想,更要有一种保护环境的责任担当,变被动监管为主动作为。特别是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如排放含总铬、六价铬、铅、镍废水的企业,应当单独收集、单独处理,严格做到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标准要求,严禁排入无处理能力的设施或通过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后排放。相关企业也应当严格环保管理,做到生产项目不外租、不外包,以避免被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拘留有什么关系,又不是刑事拘留,又不会坐牢,和赌博嫖娼的处理差不多。
如果我是老板,只要不停我的产,不封我的厂,坐个半年的行政拘留我都愿意。
对这种小小的家庭企业才下得了手,换大的企业试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