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此工作单位工作1年,2011年有签劳动合同并签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属本人意愿),2012年说要签劳动合同但却至今未签。
1. 本人已于4月19日交辞职申请表,写离职日为6月1日,刚交时,用人单位管理人主动找本人说4月底都能让本人走(口头),当时用人单位让我考虑,说第2天回复,第2天本人回复他说就4月底走,当时用人单位也同意了,可过了1天,又反悔说不给走,说要按2012年2月公司开会说要自辞职日起2个月以后才能走,不然就工资没得发。劳动法规定30天,请问本人能在6月1日离职吗?用人单位说要2个月以后才能走,不然工资没得给这样做合理吗?或本人又该怎样做?
2. 公司规定2012年开始,凡是此公司的员工必须购买社保,可选购佛山本地600多块或清远地区的300块(实质240块+60块托人购买的费用),但社保费全部在自己的工资里扣,本人选的是清远地区的,我部门的几个员工用人单位是2012年的1月份开始起加工资的(其实我们是从2011年11份开始就多接手了其他员工离职后的工作),其他员工是3月份开始加工资的,从1月份开始我们工资里就扣了300块社保费,但到至今却还未帮我们买到社保,我们找用人单位理论说既然没帮我们买社保,那这几个月的社保费就应该返还给我们,用人单位却说:这几个月不是不帮我们买,而是还没谈妥,买不到,而且这几个月用人单位给我们承担了这个风险,社保费就得给公司。还说如果我们执意要的话,也只能返还那3分之1的部分,然而就要扣还我们放年假时放的十多天假除国家规定的几天有薪的除外的工资(此单位放年假工资全给)。请问本人都已申请离职了,还需购买那社保扣那社保费吗?还有用人单位扣了本人这几个月的社保费能要回来吗?或本人该怎样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你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2-04-26 18: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