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产业困局」又一家经营20多年的电梯配套企业破产了!

(2018)苏0206破1号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破1号之一
2018年1月,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电梯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申菱电梯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对申菱电梯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接受各债权人债权申报以及全面审计评估,并经2018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决议,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申菱电梯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4330.38万元,负债总额为49660.60万元,净资产为-15330.22万元,而经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23534192.20元,表明申菱电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管理人在本院裁定申菱电梯公司重整后,于2018年3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重整投资人招募预备公告,并于2018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2018年7月30日,管理人以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无法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申菱电梯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申菱电梯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申菱电梯公司的投资人及其债权人、管理人均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且申菱电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管理人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 终止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 宣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陶勇达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季静娜
书 记 员 吴昊天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