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生育报销事件

本人原来在福州缴纳医社保7、8年,于2016年4月移入宁德市寿宁县,我老婆于2016年8月生产。但是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到寿宁县医保中心报销时却又要求我到福州出具缴纳满一年的医保证明,我又跑回福州开具证明,然后寿宁医保中心又要求开具我老婆的无农保证明、无工作证明。我就奇怪了,政策有规定我们缴纳生育医保,又只能报销百分之七十,好70就70,那又要求我开具那么多我老婆的其他证明干吗?有这么刁难人的吗?缴纳那么多医社保报销那么点钱还要折腾人,我们求你们太难了吧。
林先生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 号):“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27号)“第三条:参保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生育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接续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日参保所在统筹区按规定支付。”
  以上文件规定,该同志须提供如下材料方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本人自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在福州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
  2、其妻子未就业证明、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证明,
  3、填写《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单位盖章)
  4、住院发票原件
  5、汇总清单
  6、疾病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
  7、出院小结原件(医院盖章)
  8、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医院盖章)
  9、男职工提供单位证明
  10、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准生证复印件,无准生证的开具计生证明(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12、结婚证复印件
  1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14、提供工商银行卡号(寿宁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2-27 19: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