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后,购房时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本人08年在上杭天和嘉园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合同上有注明要求我们业主缴纳了6436元的专项维修资金,合同上有 注明说该笔费用交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我们也按要求缴纳了。但我们手上没有缴纳该笔费用 的任何证明,现在对该房产进行转让,请问这笔专项维修资金该如何处理?
县天和嘉园林小姐:
你在龙岩12345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房屋转让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局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我局委托县内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按物业区域划分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需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我县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为多层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30元;多层框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36元;高层(含小高层)框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50元。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2、天和嘉园住宅公共维修金由我局代管,我局委托我县建设银行上杭分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按房屋门号设分户账。购房户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专户管理银行后,银行将出具一式四份的缴款凭证主管部门、权属登记部门、业主留存、银行留存各一份。
3、当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我局房地产业股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12月8日
(上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4-12-11 09: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