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佛山市仲裁委

我曾向佛山法制局、佛山仲裁委提出以下问题:
1、经济合同与私人企业分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可否将私人企业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2、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现有纠纷,提起仲裁。那么可否直接将私人企业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3、如果仲裁中只将私人企业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那么申请财产保全时可否直接保全私人企业总公司财产?
4、现在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以仲裁协议系与分公司所约定为由,不同意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同意保全总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明显是不够的,我该如何保护我方的权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曾参考:
分公司的民事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应以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解决。
市法制局: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41条,除了银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以及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外,其他一般不作为诉讼主体。在仲裁实践中,能否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存在不同的做法,你可以尝试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市法制局是在回复我所提出的问题吗?还是回复其他群众的问题,贴错在我的问题上?
1、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该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仲裁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将企业法人列为被申请人。
2、在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应依法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机构依法提交由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实施。至于是否保全企业法人的财产,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及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
2011-07-05 23: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