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厦中村至东南村建设防洪堤工程(附通告)。为何政府铲除地上的青苗和竹林不给予补偿?本人也多次反应到龙岩市的12345都未予重视,ly14101700027 ly14101400010ly14110500015 。
为何镇政府可以视国家法律为无物?请问一个子虚乌有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根本没开,也没人同意,只是召集了村组长通知了下),就可以处理村民的私人财产?谁给的权利?
为何相差半个月农作物就可以收成,为何不等?在本人投诉后就立即开工,为了什么?增加村民的财产损失还不给予赔偿。并且负责人员还威胁说“就是不赔你钱,你一个小农民算个*,政府有的是办法搞死你”。在现在这个打击**的风头上,还敢做这事。真不知道是说后台硬还是说太猖狂?还是说真的视农民为无物?
本人也在多次的诉求件上附上了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镇政府相关人员还一直在掩耳盗铃,说村民代表大会可以决定村民的私人财产处理。
本人多次的诉求反应都转到镇政府,市政府都未回复,还是说是默认镇政府的所做所为?
以上请求省相关领导能够帮帮关心下我们这些个小农民!在此非常感谢!!!!
1.根据防洪堤工程进度要求,每一期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除河道两旁的青苗已经拖延很长时间,不得再延误了。
2.关于青苗补偿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镇认为厦老防洪堤建设过程中,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建设防洪堤赔偿青苗问题,厦老三个村也都按照规定人数按程序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一律不予赔偿的决议。(新罗区雁石镇人民政府于 2014-12-1 10: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