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第一批公租房选房工作陆续完成


日前,2014年柯桥区第一批公租房选房工作正式启动。本次公租房申请者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共451户。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35户,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302户,创业创新人员6户,军队转业干部8户。目前,131户实物配租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完成选房工作,其余申请者的选房工作将于本月月底陆续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市场价近6成
柯桥区一期“集中新建”的K-17地块公租房共计1314套,位于万达广场东北侧。为了满足不同申请者的居住需求,本次公租房设计了多种户型。其中,面积最大为69.99㎡,最小为35.36㎡。“目前一期‘集中新建’的公租房计划主要供给刚毕业及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创新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不仅居住面积适中,房屋租金也相对低廉,承租人在缴纳租金后,不需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区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这样说。
除了一期“集中新建”的公租房,二期“以购代建”的公租房则位于东周小区,待架桥小区,万家人利小区,红升景园等10个小区。其中,低保户还能享受租金2折的政策优惠。
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除了租金低廉外,小区周边的生活配套设施也相对完善。以K-17地块为例,其东临瓜渚湖东直江,南接轻纺城小学迎丰校区,西邻双渎路,北连新三江闸西干江,离万达商业中心仅1公里左右的路程,小区周边还设计有沿街商铺,十分方便。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一项惠民工程,在保障申请者租住权利的同时,做好相关监督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出现投机取巧的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年审制度。
对于成功申请到公租房的承租人,政府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对其收入、户籍、身份及房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核查,如若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相关部门将会取消其承租资格。其中,承租人如若在租赁期间购置商品房,自商品房可以办证之日起,将被取消继续承租的资格。
据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杭州等地区已经出现了公租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购置商品房无法实现网签的问题。对此,柯桥区的相关规定是自承租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可以办证之日起,其将被取消继续租赁的资格,“此项规定对于一些有着置业计划的大学生而言可以说是非常人性化,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也保障了申请者的权益。”
图为K-17地块

这个规划就有问题了
后面迎驾桥那条路 根本通不过去了

过桥走绸缎路

我也要申请,怎么弄的?

我也要申请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节录)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第十五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
(四)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下列现职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十佳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及科技进步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贡献者;
安置到我区工作3年内,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家庭无房或在本区或越城区范围内已有房产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
(二)流动人员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
(三)在本区及越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可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房屋、存款、有价证券、投资入股等有关财产情况。
申请人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含单位住房),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配租前,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制订配租方案,报区建设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委托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授权委托书(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的除外);
(四)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公示。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三)镇(街道)审核。对受理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四)区级审核。下列有关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
1.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2.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资格或身份;
3.流管部门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身份、家庭收入及其财产状况,负责牵头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积分;
4.建设部门审核房产状况。
公安、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区建设、人社、流管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上述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示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公布规则选定住房,当租赁房源少于申请户数时,实行轮候制。选房应公开进行,邀请相关单位、机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伤残军人、烈军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劳动模范、“鉴湖英才”、残疾人、老龄人及其他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可优先择房。
同一单位申请人达到2人及以上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选择房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配结束后,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投诉举报。凡有投诉举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机构指定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住房保障权利,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保障对象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无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住房租赁合同,经区建设部门批准,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季给予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计算,租赁住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租赁面积计算。保障对象原有自有房产的,应当扣除原有住房面积,但原有房产已经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出租管理,由出租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我也想申请

为什么等我知道有公租房这事儿的时候,每次都是人家选完了之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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