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在粥家庄做服务员已有近一个月,因有个人原因,向主管辞职。可是主管以一定要做够三个月(若已做够3个月,但如找不到其他人代替,也不批准辞工)才能辞工,不然不给工钱为由,不批准辞工。但是本人上班之前,并没有同我说明这一点!请问相关部门,该规定是否合法?本人该如何解决,赚的是辛苦钱,实在不容易!望政府部门帮忙为盼!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2016-05-10 17: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