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有林生于1948年出生在丽水市莲都区秋塘村接七弄七号,我是一名退伍老兵与1970年入伍部队军号南京军区后期部司令部1975年退伍。我现在有一儿一女儿子名叫张剑锋女叫张菊娟现都以结婚并都有小孩,现因丽水市二中拆迁在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与2017年8月10日强行断电8月29号拆除我现居住的房屋,致使我现无地方居住。在全国拥兵爱兵的创建和谐社会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强拆致使我一个曾经为国家做过贡献的老兵而无地方居住,现请求陈豪区长和相关政府部门为我做主让我有一个居住的地方解决我实际情况。
张有林:你好!你于2017年8月31日向领导信箱反映的情况,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你原房屋土地证证号:丽集用(96)字第21475号,证载建筑占地面积138.39㎡,证载建筑面积214㎡。于2000年转卖给邢晖、李冰,双证已过户。 因丽水二中扩建项目建设,你现所居住的违章房位于项目红线范围内,该违章房建于2002年后,实测建筑面积165.10㎡。根据《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1982年 2月 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1987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违法的,按占地每平方米处以 25元罚款,予以补办用地手续;(二)1987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 1999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前违法的,予以没收并处占地每平方米 30元罚款;符合建房条件、房屋结构符合安全要求,可作价购回,按规定标准面积补办用地手续,超规定标准面积保留使用;购回价格标准按查处当年房屋重置价的 60%计算;(三)1999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后违法的,依法拆除;无法拆除的,予以没收。 你户现所居住的房屋属于2002年以后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拆除。经多次协商,你户拒不配合签订无证房拆迁协议,2017年8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你户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