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朋友看过来,一种新型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出现了┃法根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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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22点提出: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此《意见》的出台,可以说,一种新型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诞生了。
一、《意见》公布之前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这种情形本人已在文章《借款合同这么约定,发生纠纷时的律师费都不用自己出┃法根谭》中已明确予以说明。
2.法律法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谭律师注:现已调整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谭律师注:现已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专利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2)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1999]第19号)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担保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商事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需注意的是,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9]032号)也曾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费用承担做出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但是,该通知已于2014年4月4日被《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和的公告(二)》废止和宣布失效。也就是说,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暂时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需符合本文所说的新型情形的条件方可)。
二、《意见》所规定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新型情形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意见》,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是有一定的适用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则无法实现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目的。
适用条件1:对方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
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享有权利,但是不能滥用权利。常见的滥用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情形主要有:提起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随时举证、无故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无正当理由延长答辩期、申请不必要的鉴定等手段。
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件不属受诉法院管辖,但为了拖延诉讼而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形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和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行为,且属明显不当。
且,这种不当诉讼行为已经有相关法院的认定。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忆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本案为侵权诉讼,被告均为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告为法人的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案号为:(2016)京73民初182号,法院在此处对律师的直接批评是否妥当,本文不讨论]
适用条件2:对方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造成己方直接损失
根据因果关系规则,有了对方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还需对方的行为造成己方直接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
律师费是属于损失范畴的。此点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10、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中已有体现:
我们(谭律师注:“我们”是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适用条件3:己方当事人在同一个诉讼中不存在不当诉讼行为
任何人不应当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如果己方当事人有不当的诉讼行为,那么,己方当事人是有过错的,也就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己方的律师费了。
通过上面的简单说明,打官司的朋友,您应该知道怎么做了吧?实在不知道的话,交给您的律师吧!